
公告日期:2025-08-27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
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报废资产;
(八)核销资产。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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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公司资产处置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批
准实施。
第六条 第三条至第五条所指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资产处置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十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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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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