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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8:32:12 股吧网页版
翔楼新材: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关联方代偿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条 本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规定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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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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