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联络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等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报告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报告人对所报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报告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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