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漏公司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夸大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及时关注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或传闻,相关报道或者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