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同时承担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
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必要的商业经验及财务会计知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保证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能胜任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二)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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