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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57:08 股吧网页版
中一科技: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的“披露”,系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已披露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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