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审批和披露。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总经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无法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融资和对外担保、资金和资产运用等方面的权限,由总经理根据公司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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