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管理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五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独立董事要求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担任委员的,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应要求补充完善,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等。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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