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非法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