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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57:07 股吧网页版
中一科技: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出现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报告人进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议事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作出重大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3.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①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②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③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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