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5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
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后续新设子公司,下同)未来十二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本数)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承兑、贴现、保理、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等,具体以和银行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总额度内的贷款提供不超过 40 亿元(含本数)的担保,担保方式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 28 亿元(含本数),预计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 12 亿元(含本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中一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销
售”)与兴业银行自 2025 年 8 月 5 日至 2028 年 8 月 5 日止办理各项金融业务而实
际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金额 1.40 亿元整。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5.94 亿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 17.34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38.60 亿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保证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湖北中一销售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
5、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5 年 8 月 5 日至 2028 年 8 月 5 日止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
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8、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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