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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新材: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51Z0335号-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5]251Z0335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3

2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9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100037)
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容诚专字[2025]2htt5ps1://Zww0w3.rs3m5.glo号bal/china/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公司)董事会
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隆华新材公司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隆华新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 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隆华新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隆华新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隆华新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编制,公允反映了隆华新材公司截至 2025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隆华新材公司容诚专字[2025]251Z0335 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英航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祝永立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董 超

2025 年 8 月 21 日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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