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19:03:04 股吧网页版
隆华新材: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Longhua New Material Co.,Ltd.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 289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录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3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4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5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8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12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13
七、结论......1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公司或本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主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6,00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简称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含义相同。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发行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经过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延展产业链,进一步扩大规模优势以及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发行是保持募投项目与长期资金匹配性的需要

本次发行拟建设的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金额较大且建设周期较长,加之项目建成后其产能爬坡尚需一定的时间,故从资金投入至获取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而长期资金的投入可以满足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在后续的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的平稳推进。

3、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需要的资金金额较高,如全部采用银行贷款方式,不但不利于公司保持稳健的资本结构,同时还会使公司未来面临较大的付息还本压力,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符合公司稳健经营的发展理念。

同时,银行贷款尤其是固定资产贷款的具体放款时点与项目建设的资金支付往往不匹配,不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平稳推进。

4、可转债兼具股债双重特征,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相较于一般公司债券,可转债赋予了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权利。如债券持有人选择转股,则公司不必再对此部分债券承担还本付息。

同时,可转债期限较长且票面利率相对较低,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相对较少,有助于减轻公司的资金压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综上,公司本次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式进行融资具有必要性。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