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法、高效、勤勉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执行董事会和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聘任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
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 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核心价值观、终极目标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
委派或聘任无效。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总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十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的薪酬及奖惩事项由董事会批准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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