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客观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由具备法律专
业、会计专业或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或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 《规范运作》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八)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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