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项目资本增减、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产质量,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50%的,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投资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所涉相关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提前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在公司履行法定程序并获批准后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取得该等审批。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审慎做出判断,决定是否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