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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7:57:06 股吧网页版
隆华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机构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的;

(八)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深交所备案。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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