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对被担保企业/人进行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
和资质信誉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是否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的初审和职能管理部门。被担保方应提前向财务部提交委托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四)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六)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七)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八)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九)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
(二)被担保人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三)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财务部对被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后,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初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财务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
的核查结果。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做出审慎判断。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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