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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7:57:06 股吧网页版
隆华新材: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包 括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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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深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按照本制度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条 公司可以委托深交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
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十条 公司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述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三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15:00)。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七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八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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