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是董事会考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相关知识和经验,对公司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诚实信用;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七)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会秘书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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