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和分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报告义务人不得利用上述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信息;
(七)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或者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六)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