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或减持: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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