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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钟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责。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及日常工作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新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邮寄、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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