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包括董事长。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责。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所作出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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