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健全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在履职中关注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向其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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