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前报公司核准,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 虽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范围、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三) 不存在潜在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承诺;
(四)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五) 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 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如有);
(七)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 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提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产权不明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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