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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50:36 股吧网页版
金钟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组织,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联络人;

(二)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联络人;

(三) 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确保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3、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的专项会议。

(二) 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本制度适用主体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 公司拟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事前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发生的上述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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