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将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如实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作出的承诺能够有效履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四)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 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 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七)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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