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为依法规范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
和其他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其组合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
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
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总经理牵头,以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3、公司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5、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6、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
决策权限为:
1、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3、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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