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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9 20:32:17 股吧网页版
满坤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对现有企业的增资扩股;

(四)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

第七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投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从事其他对外投资,虽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但该等对外投资事项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进行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 2/3 以上和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第十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以
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董事长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公司对外重大投资专门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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