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但不包括风险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
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运行。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不得
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购买的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措施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
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委托理财。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低于上述金额的交易,可由董事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三)审批委托理财时,应以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最近 12 个月内的累计发生额合计计算。公司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四)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
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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