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中的汇率和利率风险,以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作为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则上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其自有账户、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商品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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