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当公司各部门或各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九条 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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