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经营和运作,防范和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资金良性循环,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应在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
础上决定是否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公司参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担保;
被担保单位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应当对相关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以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在对外担保事项履行审批程序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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