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本制度所指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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