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措施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委托理财。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