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分、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特定对象”是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公司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机构或个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报送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送信息。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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