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瑞
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组织实施;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下列标准范围内,决定
对外投资、资产和权益处置运用等的非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公司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除外)。
第十条 单笔对外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
元的,由总经理审批,并向董事长报备;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但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超过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限额的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投资、
资产处置等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属于股东会审议范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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