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份不符的荣誉地位。
第七条 公司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单位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单位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以及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关联方,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捐赠行为发生时的市场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并向董事长报备;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已履行审议的额度不再纳入后期发生累计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审批机构做出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部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支付跟踪,确保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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