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除因出现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被停止履职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九)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十一)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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