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瑞纳智能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
本激励计划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案)》 票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
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
激励对象 指 技术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首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号》 第 1 号——业务办理》
《考核办法》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保证已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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