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行政人事管理部、公司财务管理部等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 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 体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 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董事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资标准按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方案确定。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者及接任者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时间为准,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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