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高管离职后六个月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高管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董事、高管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管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管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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