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中心,证券事务中心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主持证券事务中心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司权益,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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