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确定的相应审批权限的审议机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实际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适用);
(六)对于被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申请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延期履行债务、拖欠利息等债务违约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有效处理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信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反担保等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确认。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