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南达嘉维康医
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
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
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
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二)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
限尚未届满;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
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
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
止对其的聘任:
(一)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三)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
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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