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号指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符合《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四)《2号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六)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办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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