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具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人员;
(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管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
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和其他职务。总经理应如
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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