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
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虽然未超过50%,但是依
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
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
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制订各项管理控制制度,以保证符合监管要求及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依照所持有子公司的股份份额,对子公司享有获得其股利或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
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
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股权代表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
或总经理,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十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
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会推荐提名人选;
(二)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提交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
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或者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
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
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
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在任职期间,
应于每年度结束后按公司要求向公司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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