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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5 20:03:08 股吧网页版
采纳股份: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该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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